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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5-01-21 21:19:12点击次数: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不同的是,按第3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第38条之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第38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