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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效力及后果

发布时间:2022-05-07 01:03:09点击次数:

一、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这种情形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注册登记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全日制用工试用期满后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为无效。

第三,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协议中,关于支付工资报酬(主要是未付工资)的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系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约定为无效。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在约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何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前文所述,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约定应为无效,认定无效后,应按照何种标准认定劳动报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即: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以上这两条规定如何协调?这两条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规定的角度不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是从民事角度,即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的规定;第八十五条是从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统筹理解:首先,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如果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以上内容来源: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558页至560页。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