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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劳动者的考勤

发布时间:2020-02-12 20:19:16点击次数: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人力资源管理的注意事项-----------考勤

1、对于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按照常态对其职工进行考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明确,对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限制;故对于前述企业的职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按照正常情况下予以考勤。

2、对于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对其职工按照停产停工确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而发布,决定对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前述企业的职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应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规定确认,不能因为该期间职工没有提供劳动而将考勤定为事假、旷工等。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考勤。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不能简单按照事假、旷工等处理。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聂留胜律师对相关政策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