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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8-01-01 00:32:32点击次数:

一、各地方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规定各不相同。
 
 二、山东省青岛市的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有的地方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一般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可协商,既无约定也不能协商,则按月工资的70%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法如下: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4)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四、《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