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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用人单位可否以“末位淘汰制”规定开除员工?

发布时间:2016-05-02 19:38:13点击次数:

        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还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规定开除员工。
 
        理由:
       1.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而这些情形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2.末位淘汰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末位淘汰制下,无论如何考核,工作绩效如何,必然存在“末位”的员工,但末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权,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