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范围,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5-03-28 11:53:49点击次数:
一、 公司应当给付社保基金未能报销的医药费。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只是在法定标准、项目等范围内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对于超出部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
如果没有投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用。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与立法要求单位为职工投工伤保险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此外,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原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公司应当支付未予报销的医疗费。
二、案例
1.案情
2010年9月,镇江新区某台资公司员工丁某,其在下班路上因头晕不慎摔下电瓶车,导致严重受伤,发生医疗费3万余元。
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公司持原告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2万元。理由是其余1万余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2万元。丁某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1万余元。劳动部门以“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而非用人单位,双方为此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丁某对此不服,诉至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未赔偿的部分损失。
【解析】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不能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单位还需要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福利待遇。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员工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摘自: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镇江日报
2.案情
2009年5月,某公司员工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抢救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0余万元。劳动部门后对该起事故认定为工伤,但社保部门在支付工伤待遇时,因10多万元的医疗费超出社保报销范围而不予报销,公司也拒绝支付。为此,徐某家属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社保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徐某家属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解析】在我国,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由于员工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同样应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医疗费,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均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负担。而为人们所熟知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的法定标准、项目及其他各项工伤待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超出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并未涉及。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同时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均不能认为因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因此,超过社保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作为工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摘自:2011-08-23 太仓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