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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8-05-12 12:35:44点击次数:

一、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点评:
《民法总则》与《继承法》中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基本相同,所增加的规则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