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假货后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4-09-05 16:12:21点击次数:
一、关于“消费者”的范畴。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的人群。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体,而不是企业或单位。
二、“假一赔三”适用情况
“假一赔三”适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假一赔三”的“三"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并非商品或服务数量的三倍。
“假一赔三”的最低赔偿数额为500元,如果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500元。
例外情形:即经营者自愿以“假一赔十"作为销售条件,应视为经营者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体作出的承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即为要约的承诺,只要“假"货出现,该单方允诺之债的条件即成就,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假一赔十”义务。
三、“假一赔十”适用情况
“假一赔十”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他商品不适用。
“假一赔十”针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如:文章开头部分,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茅台酒,但如果经检验,该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是并非茅台酒,则不适用“假一赔十",应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适用“假一赔三”。
“假一赔十”中的“十“是指食品、药品价款的十倍。同时消费者可以不选择“赔十”,而选择主张赔偿“损失三倍”
“假一赔十”最低赔偿数额为1,000元。
在药品纠纷案件中,主张“假一赔十”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同于消费者。
特殊情形:“知假买假”并非“假一赔十”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不保护知假买假,是为了维护诚信原则所守护的道德精神和市场秩序,而在药品、食品等特殊消费领域,不论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均应对其生命权、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章来源:克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