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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金融借贷中如何利息计算

发布时间:2022-05-06 23:06:01点击次数:

一、金融借贷概述
金融借贷就是一种用户向银行进行借钱贷款的行为,也可以叫做银行贷款。
金融借款的放贷主体是持有信贷业务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典当行、小贷公司等。法律对于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无特别约定,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
金融借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制定的规章。
 
二、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该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是对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费用做了限缩性规定。这里的“费用”不但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还包括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折合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这里需要说明一下,“24%”是参考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提出来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该通知第5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收取各种费用的上限应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不得超过2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
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发布后,有的地方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是按照LPR4倍标准判决的。比如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按照4倍LPR支付银行借款利率。但在二审中温州中院最终改判,支持平安银行24%的利率上限。
 
目前来讲,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纠纷涉及的利率上限问题,仍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和2018年发布的两部司法解释,即以24%为限。虽然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上限,但对于金融机构没有影响,仍可以适用之前的规定。
 

 
 
来源:山东万桥律师事务 公瑞浩律师、法致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