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解释》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重点如下:
1、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区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明确金融机构及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解释
2、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两线三区”转换为“一线两区”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影响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此次新解释的重大变化就是,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2015版解释确定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标准调整为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这一浮动利率机制为基准的“一线两区”模式(如下表所示,X指年利率)。
3、完善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关于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情形下,逾期责任如何主张的问题,2020年的两次修改均有所涉及。根据2015版规定第29条,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20年第一次修订规定第29条修改为,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020第二次规定第28条进一步完善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修改为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违约责任为一种惩罚机制,根据《 民法典》 第57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假如,当出借数额非常之巨大,出借人按照新规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则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如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身损失,也有被支持的可能。
4、民间借贷中的本息问题
来源:山东万桥律师事务 公瑞浩律师、法致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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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何利息计算
发布时间:2022-04-15 22:29:43点击次数:
民间借贷《新解释》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重点如下:
1、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区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明确金融机构及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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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两线三区”转换为“一线两区”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影响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此次新解释的重大变化就是,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2015版解释确定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标准调整为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这一浮动利率机制为基准的“一线两区”模式(如下表所示,X指年利率)。
2015规定的“两线三区” | 法定之债 | X≤24% |
自然之债 | 24% |
|
无效之债 | X≥36% | |
新规的“一线两区” | 法定之债 | X≤一年期LPR四倍(现行一年期为3.7%) |
无效之债 | X>一年期LPR四倍 |
3、完善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关于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情形下,逾期责任如何主张的问题,2020年的两次修改均有所涉及。根据2015版规定第29条,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20年第一次修订规定第29条修改为,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020第二次规定第28条进一步完善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修改为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违约责任为一种惩罚机制,根据《 民法典》 第57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假如,当出借数额非常之巨大,出借人按照新规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则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如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身损失,也有被支持的可能。
4、民间借贷中的本息问题
具体情形 | |||
借期利息 | 有约定 | 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新规第25条) | |
无约定 | 视为没有利息(不区分自然人之间还是非自然人之间)(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新规第24条第1款) | ||
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 | 视为没有利息(新规第24条第2款前半段) | |
非自然人之间 | 1.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民法典第680条)2.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利息(民法典第142、510条)3.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新规第24条第2款后半段) | ||
逾期利息 | 有约定 | 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新规第28条第1款) | |
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 |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还款违约责任 | ||
约定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 |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
迟延履行利息 | 【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迟延履行天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借款本金*迟延履行天数*万分之1.75 | ||
特定情形下的利息计算 | 1.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第27条) | ||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第29条);在此之外,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最高法通过实务问答的方式倾向性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归入其他费用之列。 |
来源:山东万桥律师事务 公瑞浩律师、法致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