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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24 00:38:58点击次数: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严格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典当行问题 21、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 22、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二)关于鉴定问题 23、原告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二)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