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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5-01-17 10:33:26点击次数: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劳动仲裁不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船员劳动权益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1)《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员对其在船提供劳动相关的海事请求(如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人身伤亡的赔偿等)具有船舶优先权。
        (2)《海商法》第208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无权根据《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对船员的劳动报酬或者人身伤亡的赔偿等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而应当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足额给付船员相应的报酬或赔偿。
       (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规定,海事法院有权管辖因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