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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恋人分手 “准婚房” 应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16-04-01 09:54:11点击次数:
1、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
这种情况不存在分割,房屋归产权人所有。
2、 产权登记在未出资方一人名下
这种情况,出资方一般要求确权,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若确权不成,则只能按债权债务处理了。
3、 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会判决产权归出资方所有,出资方给另外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方式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未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上海高院意见)
4、 双方共同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未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要求确权,确认为共有人,若确权不成,则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另案处理了。
5、 双方共同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法院进行房屋分割时,主要参考的因素有: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购房时的出资、还贷款项的承担、贷款的主贷人和目前房屋内实际居住者。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把房屋判给购房时出资较多、主要承担贷款、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一方,并由该方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给对方。获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无需对方的配合。若双方对于房屋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大致相同的,法院也可以通过双方竞价的方式,将房屋判给出价较高的一方,另一方获得对方的支付款项。此外,法院也可以把房屋进行拍卖,将拍卖的所得款项按法院的判决比例进行分配。